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89)粤税三字第066号 1989年10月12日
失效原因:1.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经在汕头市召开的地方税会议讨论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工矿区的采矿场、矿井、荒山、公园、公共绿化带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的采矿场、矿井、未利用的荒山、安全防护区用地、铁路专用线以及专门用于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如蓝球场、足球场、游泳场、文化室、图书馆等);工矿区的公共绿化带、公共道路(不包括企业范围内建筑物之间的便道)、向社会开放的公园、集贸市场用地,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