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8〕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后重新发布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005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 陕地税发〔2005〕46号)的预征率。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本《办法》,及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9日
附: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
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
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进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