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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0〕68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2010年3月1日实现顺利接管,但实际工作中尚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为进一步做好两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两税的纳税服务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优化两税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缩短办税时间。凡市区集中征收两税的单位和房地产交易量大的县(市、区)局,办税高峰期要增设临时窗口,税政人员现场值班,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现场解决问题,严防重大事件的发生。对情况复杂无法即时解决的问题,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并取得联系方式,向上级请示后尽快将答复结果告知纳税人。凡有两税征收职能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大厅必须受理两税业务。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中代办契税业务的,可采取预约方式,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业务或由办税人员上门服务。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