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条款废止。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医院”废止。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4号)。
条款修改。原文第一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11月1日起开征。今后,凡征期过后,新增加的土地,应在增加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征期内,交纳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已征的税款不予退税。”、第五条“在征收房产税的范围内,经济条件较差的偏远农村和1984年1月以后新设立的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镇(在征收房产税时已批准缓征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87)国开发第1号文件规定的,列入专项贴息贷款的12个扶植县(区),暂给予降低《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30%的照顾,不再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对矿区、井区、油田、盐田内,除建筑物占地征税外,其余的免税。但对建筑区内用地,照章征税,如生产区、生活区等。”、第八条“在生产经营的房屋占地区域内,同时也有居住使用的,应按生产经营房屋和居住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税。”、第九条“对军需工厂,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暂按销售收入或产值比例划分,只就生产民品的部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一条“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调整前,出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可暂免征税。”删除,条文顺序已做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1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地、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