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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科工信〔2018〕158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信局反映。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29日



珠海市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工业企业,根据《珠海市实施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若干政策措施》 ( 珠府函〔2017〕168 号)和《珠海市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珠府函〔2017〕165 号)要求,对“十百千计划”企业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十百千计划”企业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四位一体”融资平台贴息资金统筹使用的资金。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本方案支持对象包括列入年度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中“百亿级龙头企业(含培育)清单”和“十亿级骨干企业(含培育)清单”的企业;新引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记录;

  (二)2017年以来,企业在珠海投资建设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方向的重大项目;

  (三)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内有项目贷款(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四)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已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项目库统计。

  (五)项目未享受过各级财政对工业投资项目奖补或贴息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动工后,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可申请贴息资金。其中,项目投资额1亿元(含)-5亿元的可申请一次;项目投资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可分两次申请;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的可分三次申请。

  (二)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不高于贷款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且不高于实际融资成本支出。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投资额1亿元(含)-5亿元的,贴息1年;

  2.项目投资额5亿元(含)-10亿元的,贴息2年;

  3.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的,贴息3年。

  (三)“百亿级龙头企业(含培育)清单”的企业,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十亿级骨干企业(含培育)清单”的企业以及新引进产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当审核通过的贴息申报项目,按照上述条款计算的贴息总金额超过当年贴息专项资金总额时,同比例下调各相关项目的贴息金额。

  (五)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确定贴息年期及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一般贴息资金项目实行按年度申报,每年办理一次,逾期不予受理;“一企一策”贴息资金项目全年申报。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

  贴息项目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上申报,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贴息资金申报表。

  2.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3.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5.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发行企业债的提供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招募书、发行文件等相关材料)。

  6.项目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

  7.由发改、科工信等部门出具所申报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明确有项目投资总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8.“超百亿级龙头企业(含培育)清单”、“十亿级骨干企业(含培育)清单”以外的申报企业,需符合市商务部门确定的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或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名单。

  9.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环保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保文件。

  10.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土资源文件。

  11.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选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