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 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3
USHUI.NET®提示:第一条(二)“对个人购买居住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一)、(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作废,参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与财政、建设等部门搞好配合,加强对
房地产税收的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人购买居住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申请减税、免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销售该住房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4、非普通住房还应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和当地公布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给予免征
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免税证明各市自定);对非普通住房实行差额征税,并开具完税证。
二、为方便纳税人,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积极与
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在
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
房地产税收。对未设立窗口的各级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有关情况及时传递税务、财政部门。
三、市、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号)的规定,要求售房者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对于末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
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对销售住房发票的开具、审核、比对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对
营业税政策调整后对
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按季做出评估报告,并于季度终了后l0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制定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的定期比对制度、催缴制度,做到信息共享,交流及时,共同做好
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对于
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五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
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
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
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
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
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
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
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