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表
附件
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表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和计分规则 |
考核方法 |
一、落实 改革任务 |
20 |
1.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 2.按时完成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监测数据、成本数据上报和数据对接工作,未完成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10分。 |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 |
二、遵守 价格政策 |
10 |
1.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和药品(医用耗材)零差率政策,未执行每项扣1分,最多扣5分; 2.执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备案规定,未执行每次扣1分,最多扣5分。 |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 |
三、加强 运行管理 |
30 |
1.医疗总费用。增幅≤10%,得10分;增幅>1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10分。 2.门诊次均费用。增幅≤5%,得10分;增幅>5%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10分。 3.住院次均费用。增幅≤5%,得10分;增幅>5%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10分。 |
根据系统对接数据、监测数据和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年度考核。 |
四、优化 收入结构 |
30 |
1.医疗服务项目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检验检查收入)占总医疗收入比例(以下简称占比)。占比≥35%的,得10分;占比<上年度但降幅≤3%,得3分,降幅>3%,得0分;占比=上年度,得5分;占比>上年度的,在得5分的基础上每增加零点二个百分点加1分;中医医院中医服务项目收入占比>上年度,每增加零点五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得10分。 2.检查检验项目收入占比。占比>上年度但增幅≤3%的得3分,增幅>3%得0分;占比=上年度,得5分;占比<上年度,在得5分的基础上每降低零点二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得10分。 3.药品耗材收入占比(不含国谈药)。占比>上年度但增幅≤3%的得3分,增幅>3%的得0分;占比=上年度,得5分;占比<上年度,在得5分的基础上每降低零点二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得10分。 |
根据系统对接数据、监测数据和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年度考核。 |
五、规范 价格行为 |
10 |
发生违规违法问题被医保部门立案查处的,每一次扣1分;被处以中止定点协议、取消定点资格或违纪金额≥年度医疗收入千分之五的,扣10分。 |
根据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的 办案数据,进行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