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徐政规〔2024〕 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增加“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假日,在禁放区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规定燃放的时间和种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作为第二条第二款。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作为第二条第三款。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徐政规〔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