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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3〕57号   2013.7.2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20元 二等 16元

三等 12元 四等 10元

五等 8元 六等 6元

七等 4元 八等  2元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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