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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粤财资环〔2023〕55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退还海域使用金条件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应办理:

  (一)已实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申请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并根据实际填海面积,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未实施填海且不再继续继续填海的,应当直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优化方案继续填海并减少填海面积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方案调整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复函;其他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属省人民省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复函。省自然资源厅或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作为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由省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用海方案调整的文件或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书面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

  三、符合退还海域使用金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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