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对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免征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备案减免”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