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98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停车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经济发展局、城市运行局、开发建设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城市管理和交通委:
现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含驻车换乘停车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其经营管理单位的明码标价行为严格适用本规定。
其他依法设立的收费停车场,包括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为特定对象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非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
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停车场,可以参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按照《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由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单位,在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开展经营的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是指按照《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收费、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设施。
第四条 本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在相关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等有效形式明码标价。
第五条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等方式明码标价。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的,应当按一定间距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可结合实际在每个自然路段起止地点或者醒目位置,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
第六条 倡导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单位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或者移动端APP等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
第七条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经营车位总数等。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参照附件1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编号为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的备案号。
第八条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及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车位总数等。
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参照附件2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
第九条 同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应当与现场标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九十日后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
2.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全文解读
时间: 2023-12-15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与明码标价相关联的停车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另外,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结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新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规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三、预计取得的效果
文件出台后,一方面将有利于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尤其是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将有利于依法加强对相关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强化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充分吸收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8号)的有关内容。
文件分为总则、明码标价规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四个部分,共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的概念。
二是明码标价规则部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方式、内容和一些基本要求,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要求。
三是法律责任部分,共一条。规定经营者如不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或者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时,规定了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是附则部分,共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废止有关文件。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有关方面所提意见建议,按照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不做大改的原则,对两类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参考式样后增加了一些注释。
五、适用范围
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三类,其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明码标价或者收费公示。
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主要包括居住小区为本小区居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如果实行免费停车,则不需要明码标价;如果实行有偿停车服务,不管是计时、计次还是长租收费,应当按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居住小区自治停车场,可以参照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要求执行。
六、创新特点
一是依据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实际,对机动车停车场的种类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并将适用情况划分为:严格适用、应当参照、可以参照三类,防止出现适用范围覆盖不全的情况。
二是针对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等特殊情况,对明码标价牌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防止出现停车人看不见、找不到明码标价牌的情况。
三是考虑到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特点,要求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做到现场标价,在做好现场标价的同时,倡导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充分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在网络页面标明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有关内容,也应当与现场标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四是在坚持不做大改的前提下,对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中的标价内容、字体大小和二维码的设置等做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