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3〕237号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住建部门、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9号)、住建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出售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一)规范承接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且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实时核验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在常州住房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常州住房”)进行房源核验。房屋产权人可通过“常州住房”进行房源核验,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核验。
(三)规范发布房源信息。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要符合真实委托、真实在售、真实价格和附房源核验统一编码等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同步在“常州住房”和相关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保持一致。对同套出售的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一次,应避免重复发布。
(四)严格管理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售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信息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发布渠道撤除。
二、严格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职责
网络平台应当提高认识,依法依规经营,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平台管理责任,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完善平台网页功能。网络平台要新增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发布功能,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房源核验统一编码,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建立和完善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处理机制,对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