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建管函〔2023〕36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
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建〔2023〕3号)(以下简称《
办法》),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加强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对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建造品质、推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把
《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时间要求。凡2023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评价认定工作(包括“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应按照
《办法》执行。
凡2023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已开工和未开工),且尚未竣工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应按照
《办法》执行。“竣工阶段评价”可按照
《办法》执行,但需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认定、或需享受地方财政相关奖补政策的项目,应按照
《办法》执行。
对个别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单独明确时间要求。
三、规范专家审查。竣工阶段评价应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式样见附件1),明确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面积和实际装配率,当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时,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下,从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专家库中抽选审查专家;可选择本设区市范围专家,也可选择本省范围专家;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明确1名为组长,专家组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抽选的审查专家无故不参加审查3次及以上的,取消专家资格。
四、严格标准执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 33/T 1165-2019)(以下简称《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无故做缺项评价。针对《标准》有关条文理解不一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