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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建管函〔2023〕36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建〔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加强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对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建造品质、推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把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时间要求。凡2023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评价认定工作(包括“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应按照办法执行。

凡2023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已开工和未开工),且尚未竣工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应按照办法执行。“竣工阶段评价”可按照办法执行,但需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认定、或需享受地方财政相关奖补政策的项目,应按照办法执行。

对个别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单独明确时间要求。

三、规范专家审查。竣工阶段评价应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式样见附件1),明确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面积和实际装配率,当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时,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下,从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专家库中抽选审查专家;可选择本设区市范围专家,也可选择本省范围专家;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明确1名为组长,专家组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抽选的审查专家无故不参加审查3次及以上的,取消专家资格。

四、严格标准执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 33/T 1165-2019)(以下简称《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无故做缺项评价。针对《标准》有关条文理解不一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