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4年2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2月28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本办法名称和相关条款中的“出租汽车”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七年,县(市)、贾汪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及其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
当由权利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应当具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条件。”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