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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2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工作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现将山东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使用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劳务原则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5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应当于9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在用的税控收款机,省国税局将协调生产厂商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税控收款机进行改造。改造后能够满足国税部门发票管理使用要求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卷式发票。
五、门票类发票过渡期之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将另行通知;使用门票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用发票的应当提前45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用票计划。
六、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