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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6.29                             津地税发〔200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2007)》 ( 津地税地〔2007〕46号规定,第一条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 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 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 平 方米);
  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 平方米)。
  二、个人购买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