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全文废止】
2010.09.09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废止《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废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已经2010年 9 月9 日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 (
2010年第3号
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预征范围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
二、 预征对象
除经济适用房外,其它
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 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房款。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2%;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单纯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然后按
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建普通住宅,又从事其他
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
五、 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
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