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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7〕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1.建立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2017—2018年,市给予区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市对区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区。

二、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4.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市振兴实体经济(重点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3年统筹安排15亿元财政资金,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要求,每年开展项目征集,择优确定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5.各区、县(市)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推动我市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就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6.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着力推进全市工业有效投资,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及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择优重点资助杭州市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资助。对2017年后开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和软件投入)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至50000万元、50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4%、5%、6%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加快“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对我市购置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示范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8.深入推进“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实施“企业上云”专项行动,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工业企业上云(大数据)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9.表彰奖励杭州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单位)及优秀经营者。对为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及其优秀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10.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支持的品种数量不超过3个。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各分担50%。

三、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引导作用

11.推进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杠杆效应和合作投资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实体经济。设立战略新兴产业基金,充实和扩大现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文创基金规模,2018年全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超过300亿元,设立子基金超过1000亿元,撬动社会资金2000亿元投入实体经济。

对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产业项目,经政府决策或授权可由产业基金直接出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让利。

12.继续实施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财政鼓励政策,对企业赴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赴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借助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的,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杭政〔2014〕3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13.有效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为我市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根据市本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相应增加其资本金及风险补偿。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4.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落实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降低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对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经核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15.鼓励和引导有效投资。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16.引导高效利用资源。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

17.鼓励企业兼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