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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07.05                                     海口地税发〔2004〕24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4〕122号)转发绐你们,同时,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口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

二、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三、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真实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规定确认其扣除项目金额:

(一)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