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5-11-03 内财非税[2005]88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政字[2005]255号)的精神,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政字[2005]255号),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期间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在结算清缴时,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政字[2005]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