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9〕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部署,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同时建立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制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强化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19-05-15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政策背景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精神,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从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按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我省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2018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召开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对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作出了安排部署。我省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统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以下简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