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市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呼政发[2007]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以及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的向东搬迁,使我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有了较大的提高。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功能的拓宽,在原有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单位税额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对呼和浩特市区域内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
(一)城区土地等级的划分
1.一类地区
北地界为京包铁路线,西地界为通道北路(从京包铁路线起)、通道南路、西顺城街至鄂尔多斯路,南地界为鄂尔多斯路至兴安南路,沿兴安南路至小黑河滨河北路至南二环东延伸段,东界为哈拉更沟。上述道路两侧的所有店铺(以门牌号为准)。
2.二类地区
北地块北地界为110国道,西地界为通道北路(赛罕路),南地界为京包铁路线,东地界为哈拉更沟。
南地块北地界为鄂尔多斯路至兴安南路,沿兴安南路至小黑河滨河北路至南二环东延伸段,西地界为锡林郭勒南路(从鄂尔多斯路起)至大黑河北路,南地界为大黑河北路至站前路,东地界为站前路。上述道路两侧的所有店铺(以门牌号为准)。
3.三类地区
西地块北地界为110国道,西地界为三环西路(从110国道起)至鸟素图沟,从乌素图沟至呼准铁路,沿呼准铁路至绕城高速路,沿绕城高速路至大黑河北路,南地界为大黑河北路至郭勒南路,东地界为通道北路(赛罕路)、通道南路、西顺城街、鄂尔多斯路至锡林郭勒南路。
东地块北地界为京包高速公路,西地界为哈拉更沟,南地界为南二环东延伸段至铁路专用线至绕城高速路,东地界为绕城高速路。
南地块北地界为大黑河南岸滨河路,西地界为昭君南路,南地界为绕城、高速路,东地界为呼凉公路。
4.四类地区
北地界为大黑河北路、站前路、南二环东延伸段,铁路专用线至绕城高速路,南地界为绕城高速路、昭君南路、大黑河南岸滨河路、呼凉公路至绕城高速路。
5.五类地区
一、二、三、四类区之外的市区用地均为五类区范围。
(二)旗县的土地等级
对我市的五个旗县土地等级划分为两个等级,即设在旗县的自治区级以上的开发区(含自治区级开发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为一类地区;建制镇和县城的其他地区为二类地区。
二、税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定为:
(一)城区内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单位税额l5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单位税额l2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单位税额9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单位税额6元,五类地区每平方米单位税额3元。
(二)五个旗县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单位税额6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单位税额3元。
三、执行日期
以上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内政字〔2019〕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和政发〔2019〕1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包府字〔2019〕1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政发〔2019〕9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呈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兴署发〔2019〕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通政发〔2019〕2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赤政发〔2019〕15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提请批准〈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锡署发〔2019〕6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乌政发〔2019〕1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鄂府字〔2019〕8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巴政发〔2019〕1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乌海政发〔2019〕9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阿署发〔2019〕10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满政发〔2019〕4号)、《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二连浩特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二政发〔2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具体税额标准调整以附件1至附件14为准。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执行时间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持当地应税土地的等级和范围不变。
专此批复。
附件:1.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2.包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3.呼伦贝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4.兴安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5.通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6.赤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7.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8.乌兰察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