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公告
2005.01.01 河政发〔2005〕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规定,为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管工作力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河池市城区范围内的
契税由金城江区财政局直接征收,不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
契税。纳税人先缴清
契税后才能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的有关手续。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河池市城区范围内的
契税申报、缴纳及政策性减免等所有涉税事项均由金城江区财政局
契税征收服务厅办理,不再委托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代征。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之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向财政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