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公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公告

2005.01.01                        河政发〔200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力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河池市城区范围内的契税由金城江区财政局直接征收,不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先缴清契税后才能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的有关手续。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河池市城区范围内的契税申报、缴纳及政策性减免等所有涉税事项均由金城江区财政局契税征收服务厅办理,不再委托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代征。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之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向财政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