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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12.24 芜地税函〔2007〕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财产保险市级分公司: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车船税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车船税缴纳方式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由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

二、车船税代收代缴具体流程及规定

(一) 签订协议

主管地税机关应与保险机构签订代收代缴车船税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申报地点、申报内容、申报方式,代收税款的解缴方式、解缴期限和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支付等。

(二)代收代缴税款

1、纳税人办理交强险需提供的资料

(1)含有纳税人及机动车辆信息的投保单;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纳税人上年度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

2、保险机构需查验的资料

(1)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等资料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交强险”业务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保险机构应录入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交强险”业务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2)已完税或者已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前次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将上述车辆上年度完税凭证和减免税证明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

(3)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三)税款的征收

1、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2008年车船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2007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审核纳税人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情况)。对于不能提供2007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以前年度车船税纳税手续并接受处罚后,再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并缴纳当年度车船税

2、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当年度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3、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4、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5、凡法律规定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以及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提前办理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交强险”手续的纳税人,其应缴车船税直接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6、自2009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对拒绝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应告知其应承担的责任,要求其签署“拒缴车船税责任承担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姓名)、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对纳税人拒缴车船税且拒绝在“拒缴车船税责任承担书”上签字的,由保险机构在“拒缴车船税责任承担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于第一时间内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后方能办理交强险。

(四)保险单及完税证的开具

1、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交强险发票,并在交强险发票备注栏上注明车船税和滞纳金数额,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2、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在保险单填发月份的次月15日后(法定节假日顺延),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原件和车辆行驶证件复印件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保险机构应将地税机关有关信息告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当场开具,并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不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五)代收代缴帐簿设置

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按规定设置代收代缴帐簿,按月汇总车船税代收代缴基本信息,包括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名称、车牌号码、车辆类型、保险单号、保险日期、代收税额、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号码、免税证明号码等。

(六)纳税申报

保险机构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以DBF数据格式存入U盘,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七)税款结报

保险机构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当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

(八)手续费支付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保险机构结清前一季度税款的前提下,按季于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依法足额向保险机构支付前一季度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三、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机构应依法经营交强险业务,同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