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5〕28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9〕53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现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桂财税字〔1995〕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