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18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残保金免征范围为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36个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8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