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彦淖尔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
内政字[2011]172号 2011-06-2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手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请示》(巴政发[2011]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临河区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0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二、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的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工矿区及自治区、市、旗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税额标准按照三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执行。
三、乌拉特后旗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3元。
四、乌拉特中旗一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元,二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4元,三等土地税额调整为每平方米2 元。工矿区及自治区、市、旗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税额标准按照二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执行。
五、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专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
内政字〔2019〕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和政发〔2019〕1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包府字〔2019〕1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政发〔2019〕9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呈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兴署发〔2019〕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通政发〔2019〕2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赤政发〔2019〕15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提请批准〈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锡署发〔2019〕6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乌政发〔2019〕1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鄂府字〔2019〕8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巴政发〔2019〕1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乌海政发〔2019〕9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阿署发〔2019〕10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满政发〔2019〕4号)、《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二连浩特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二政发〔2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具体税额标准调整以附件1至附件14为准。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执行时间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持当地应税土地的等级和范围不变。
专此批复。
附件:1.呼和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2.包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3.呼伦贝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4.兴安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5.通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6.赤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7.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8.乌兰察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9.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0.巴彦淖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1.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2.阿拉善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3.满洲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14.二连浩特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附件10
巴彦淖尔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临河区
一等地:12元/平方米;
二等地:8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一)磴口县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二)杭锦后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三)五原县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工矿区及工业园区:4.8元/平方米。
(四)乌拉特前旗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4.8元/平方米;
四等地:2.4元/平方米;
额尔登布拉格工矿区: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