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2-2017年)》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号 )等规定,现就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 个人推广、销售直销企业产品
个人所得税问题
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自然人)为直销企业推广产品,给顾客提供服务,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电信业代办费”
个人所得税问题
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电信业代办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取得的“电信业代办费”,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超定额领购发票
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核定营业额加当月超定额领购发票额的合计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原核定营业额小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按核定营业额加超定额领购发票面额总和的2.5%预缴
个人所得税;原核定营业额大于5000元(含5000元)的,按超定额领购发票面额的2.5%预缴
个人所得税。
二、
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