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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9〕4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我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抓紧研究制定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政策措施,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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