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财税〔2004〕16号 2004-01-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 京地税地[2004]489号)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针对近期
契税管理中反映出的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有关
契税减免税政策
(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
契税。
(二)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03〕3号),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
契税。《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京财税〔2003〕917号
)第四条同时废止。
(三)拆迁补偿款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
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认定,应以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准。
(四)以拆迁补偿款、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免征
契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有关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差额计征
契税的规定。
(五)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
契税政策。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
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
契税的政策。
(六)[条款失效]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暂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