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一、背景
2016年,依据《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结合山东实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发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9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明确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