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2001-11-07 京财税〔2001〕21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近一时期,在城镇土地作用税(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在
土地使用税代缴工作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治税,现将有关确定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的有关规定: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