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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洞政发〔2020〕1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适用税额标准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8〕9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洞政发〔2019〕19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洞头区范围内(不含灵昆街道,下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专项工作适用对象,其中: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实施方法

(一)维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土地等级范围及年税额标准。

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洞头区企业用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6元/㎡;二级4元/㎡;三级2元/㎡。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参照《温州市洞头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工业企业适用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洞头区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

(2)区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评价工作,要根据相关指标及时评出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B类)、帮扶转型类(C类)、倒逼整治类(D类)等工业企业,其中A类、B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非工业企业评价方法

(1)非工业企业适用范围。洞头区除工业企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企业)外的企业,包括:第三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企业、第一产业企业、各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等;

(2)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非工业企业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文件精神,适时开展非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非工业企业已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其中的A类、B类企业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由区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亩均税收以企业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企业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三)A类、B类企业及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情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A类、B类企业分别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80%的减免优惠。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亩均税收在5万元(含)-15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含)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四)区委区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对下列企业(项目)给予优惠倾斜:

1.拟上市企业,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确定;

2.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总部经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经信局(科技局)确定;

3.温商回归企业及重大招商企业(项目),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确定。

上述各类企业中: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减免优惠;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亩均税收在5万元(含)-15万元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60%的减免优惠;亩均税收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优惠;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含)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五)对小微企业园区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土地集约利用的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亩均税收相关指标的口径: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具体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中: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

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

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

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

工业企业、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用地面积原则上根据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区税务局在征管中发现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与评价结果确定的用地面积不一致的,应及时协商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重新调整用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

暂未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非工业企业,用地面积由区税务局根据企业用地信息(含租赁)确定。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土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但享受优惠政策的仅限于企业自有土地。

(四)企业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6个月内,该土地可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相应地,也暂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待36个月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

企业对新增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企业购入存量房产,其土地按规定应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收,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1年的,在计算亩均税收时,该土地面积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新增土地计入用地面积后计算的亩均税收,符合指标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对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六)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七)企业应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八)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幅度及行业亩均税收标准,授权区税务局可根据我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工作要求

开展专项工作是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全面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不断优化产业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区经信局(科技局)牵头做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并向区税务局提供工业企业评价结果清册及领军企业、高成长企业、总部经济企业名单;负责向区税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向区税务局提供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名单;

3.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向区税务局提供拟上市企业名单;

4.区税务局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税费合计数,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5.非工业企业评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并向区税务局提供评价结果清册。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企业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7月起,由区税务局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20年4月27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温州市洞头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121号)文件同时废止。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温州市洞头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调整为本方案标准。



温州市洞头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适用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范围,年税额标准6元/㎡:

北岙街道:上新、城中、银海、新城。

(二)二级土地范围,年税额标准4元/㎡:

北岙街道:岭背、城南、九厅、打水鞍、风门;

东屏街道:东岙、洞头、中仑、后坑、惠民;

大门镇:朝阳;

元觉街道:状元;

霓屿街道:布袋岙;

工业区:杨文工业区、南塘工业区、科技园区、温州大小门石化基地、状元岙深水港、新城二期。

(三)三级土地范围,年税额标准2元/㎡:

北岙街道:小三盘、小朴、大朴、东郊、隔头、九仙、白迭、小长坑、大长坑、大岙、阜埠岙、擂网岙、西山头、下尾、东沙、双垅、海霞、柴岙、大王殿、鸽尾礁;

东屏街道:东岙顶、垅头、后寮、寮顶、岙仔、大瞿、南策、松柏园、大北岙、金岙、外埕头;

大门镇:兰湖洞、大溪、甲山、岙底、岙面、长沙、小荆、大荆、乌仙头、营盘基、仁前途、杨梅田、豆岩、寨楼、东屿、美岙、小门、枫树坑、沙岙、石浦、东浪、西浪、潭头、观音礁;

元觉街道:花岗、沙角、活水潭、沙岗、小北岙、深门;

霓屿街道:桐岙、上社、下社、石子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