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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依据《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版)、《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苏工信规〔202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竞争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依托。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完善企业主导的技术研发创新体制机制。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依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委办〔2019〕71号),徐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发(工信)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徐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2次,受理认定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企业年主营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主营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以上标准,企业研发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10%。

2.企业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意识,企业重视技术研发,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条件。

3.企业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年研究与实验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4.企业具有较完备的研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企业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徐州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二)。

2.各地工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

4.市工信局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认定。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徐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评价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由市工信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评价年份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市)、区经发(工信)局。评价材料包括:工作总结、评价数据表和必要证明材料。

2.数据初审。各县(市)、区经发(工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工信局。

3.数据核查。市工信局组织专家会对评价材料进行复查,复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实地抽查等。

4.确定评价结果。市工信局根据复查情况,对照《徐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至85分之间良好。

3.评价得分60分(含)至65分之间为合格。

4.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上报的申请认定、评价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前报各县(市)、区工信(经发)局,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对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技术中心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结果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