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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1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9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鄂政办发〔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宜昌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现代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改善民生福祉。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城乡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政策体系完善统一、发展环境开放有序、产业规模明显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升、产品供需相适的养老服务业新格局。每千名老年人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建成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村建成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站(农村幸福院),实现全覆盖。

  二、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优化市场环境。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分别由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牵头负责。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监管。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改造现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多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改革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信用办)

  (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办公用房、商业门面、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建设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际国内养老行业龙头企业、品牌企业,深化战略合作,推动合作项目在宜落地。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银行、股权投资基金创新方式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养老机构的规划、投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优惠政策,支持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现集团化发展,实施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产业化运营。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含夷陵区)至少培育1家规模以上养老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招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宜昌国投集团)

  (五)促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建立市级健康养老产业重点项目库,采用年度调整、滚动管理模式,分年度、分步骤实施。加快推进亚行贷款养老综合示范项目、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全省康养重点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医养结合、中医药、康养旅游、生态养生、多业融合等类型的养老示范基地,培育发展避暑度假、休闲体验和保健养老养生等新业态,开发提供老年人娱乐、健身、教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培育壮大养老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体育局、市发改委)

  三、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社会化服务

  (一)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在优先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服务外包”、“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为重点的改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对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经评估达到三星级以上的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按照新建机构3000元/床位、改造和租赁用房的机构2000元/床位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宜昌城区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政府投资、公办(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入住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半失能(含二级以下失智)、能自理老人的数量,分别按照3000元、2000元、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经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市级分别增发300元、500元、80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鼓励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四、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宜发〔2018〕16号)要求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并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统筹安排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要充分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等方式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市区要统筹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确保2022年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

  (二)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县城区依托现有各类养老机构、乡镇(街道)依托集镇中心或农村福利院建设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建设发挥主体作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构建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依托,各类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为主体,链接各类家政、物业、餐饮、医疗、护理服务资源,能满足老年人全方位、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22年底,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成1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幸福食堂,每个城乡社区至少建成1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企业或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时,所在地政府和社区应无偿提供场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

  (三)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力度。对宜昌城区新建、租赁房屋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按照投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建设补助;对评估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按照5万元/年、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的日间照料床位,比照养老机构床位享受运营补贴;对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老年人不低于50人次的幸福食堂,给予3万元/年的伙食补贴;对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市级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市级分别增发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

  (一)加快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和“冬暖工程”,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支持农村福利院改革发展,在优先满足特困供养对象服务需求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积极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代养)和居家服务,逐步发展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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