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税地字[1990]357号 1990-10-6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问题,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关于企业大门临街或处繁华地段,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却较偏僻,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企业大门临街或处繁华地段,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却较偏僻,且占地面积大的,可根据企业所处地域范围,适当降低1—2个等级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由县、市税务局、城市税务分局分户核实,报地、州、市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2、关于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大楼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问题。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城镇内工商管理部门修建的简易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