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010年12月21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