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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规〔20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惠州、肇庆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12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土地等级级次一般分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等级相应划为二级以下。县级需要单独划分的,土地等级级次不超过四级,税额标准与地市二级以下税额相衔接。各区域各级次税额调整方案见附件。现有税额标准低于省此次统一下调幅度的,可通过减少该等级土地面积以实现减税,或维持不变。

二、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确定,条件相当的地区应保持税额标准相当。土地等级划分要保持适当梯度,不得将区域过于集中在某一档次。相邻地市要加强协调,保持相邻地区间税额标准平衡。

三、由于此次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导致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区,可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分年调整的税额标准。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包括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分档及每档土地范围情况(填写附件2),以及调整前后税收变动的测算情况、实施时间步骤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核。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附件: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

2. ____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附件1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


等级

地区



现行

标准

税额标准

/平方米)

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

/平方米)

广州、深圳市

3-30

15

12

9

6

3

8

6

5

3

2

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2.5-15

10

8

6

4

2

5

4

3

2

1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1-18

8

6

4

2

1

4

3

2

1

0.6










附件2

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区域

土级等级

范围

年税额
(元/平方米)

其中工业用地年税额
(元/平方米)

市辖区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县(县级市)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粤财规〔20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http://czt.gd.gov.cn/czfg/content/post_4022207.html



文字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22-10-14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为何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7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粤府〔2017〕90号),明确全省要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在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内,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降低税额标准、调整区域划分、简化土地等级、统一用地税额标准等措施,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该文件将于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延续实施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制定《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文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30号)以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

  五、延续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什么?

  明确对粤财规〔2017〕4号文中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下表。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地区

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

(元/平方米)

广州、深圳市

15

12

9

6

3

8

6

5

3

2

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10

8

6

4

2

5

4

3

2

1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8

6

4

2

1

4

3

2

1

0.6

  六、各地市如何确定相应的土地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延续实施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延续实施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主要目标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经济大盘、为企业纾困减负的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继续保持较低的税额标准,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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