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专区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国办发〔2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提升外贸运行效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在外贸领域广泛运用新技术新工具,推动传统业态转型升级,细化贸易分工,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业态融合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外贸业态和模式。
坚持包容审慎。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信息数据、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标准、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坚持开放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部门、地方、行业、企业间协作联动,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和引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国际规则,推动高水平开放。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价值链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外贸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到203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水平位居创新型国家前列,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劲支撑。
二、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
(四)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运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推动外贸全流程各环节优化提升。发挥“长尾效应”,整合碎片化订单,拓宽获取订单渠道。大力发展数字展会、社交电商、产品众筹、大数据营销等,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集成外贸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外贸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到2025年,跨境电商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探索更多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建立综试区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2021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到2025年,综试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建成一批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成为引领跨境电商发展的创新集群。(商务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一批优秀海外仓企业。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参与海外仓建设,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借船出海,带动国内品牌、双创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空间。支持综合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结构化融资等投融资方式多元化投入海外仓建设。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和经商机构作用,为海外仓企业提供前期指导服务,协助解决纠纷。到2025年,力争培育100家左右在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发展、多元化服务、本地化经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海外仓企业。(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支持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建立中国品牌的运输销售渠道。鼓励海外仓企业对接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国内外电商平台等,匹配供需信息。优化快递运输等政策措施,支持海外仓企业建立完善物流体系,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探索建设海外物流智慧平台。推进海外仓标准建设。到2025年,依托海外仓建立覆盖全球、协同发展的新型外贸物流网络,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九)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加强研发设计,开展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生产。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外贸新业态大数据实验室。引导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传统品牌价值。鼓励建设孵化机构和创新中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到2025年,形成新业态驱动、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外贸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框架。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动态调整机制,设置综合评价指标,更好发挥试点区域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试点区域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吸纳更多内贸主体开展外贸,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质量、改进技术、优化服务、培育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放大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到2025年,力争培育10家左右出口超千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继续执行好海关简化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等试点政策,优化通关流程。扩大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范围。对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且可追溯交易真实性的市场采购贸易收入,引导银行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
(十二)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落实落细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已经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但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在收到首次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申报信息后,进一步提高实地核查工作效率。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进一步落实完善海关“双罚”机制,在综服企业严格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由综服企业和其客户区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到2025年,适应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水平。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动态调整维修产品目录,研究将医疗器械等产品纳入目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自主支持开展,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探索研究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以试点方式稳妥推进,加强评估,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维修产品清单。到2025年,逐步完善保税维修业务政策体系。(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步推进离岸贸易发展。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按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提升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支持具备条件并有较强竞争力和管理能力的城市和地区发展离岸贸易。(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支持在营销、支付、交付、物流、品控等外贸细分领域共享创新。鼓励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在各区域、各行业深耕垂直市场,走“专精特新”之路。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支持专业建站平台优化提升服务能力。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贸易细分领域中的应用。到2025年,形成一批国际影响力较强的外贸细分服务平台企业。(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政策保障体系
(十六)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外贸业态发展需要,适时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置“观察期”和“过渡期”。引入“沙盒监管”模式,为业态创新提供安全空间。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间数据对接,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对逃税、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等方面的监管。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财税[200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人发[2002]70号】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2022年版】
【国办发[2022]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
【国办发[2021]5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办发[2021]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财函[2021]442号】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19]72号】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17]759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函[1989]53号】 国务院对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国办发[2020]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商办财函[2020]98号】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综发[2020]30号】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0]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16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2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8]5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5]9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1998]9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农经发[2000]10号】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2012]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技发[2000]68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明电[200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国税总局在线访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总函[2014]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税[200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