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3月31日经八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高质量、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南省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及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的申请、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补助,是指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放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分别指收托6-12个月龄婴幼儿、12-24个月龄幼儿、24-36个月龄幼儿班级。
第五条 按照“质量优先,普惠为本”原则,构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分类认定指标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三亚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全市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市示范级、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托育机构。
第六条 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补助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监督各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与管理。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托育机构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办托行为,提升办托质量和办托水平。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区域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开办,且办托规范、安全、有质量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第十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和复评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及认定程序。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等级评定
1.参加本市等级评定的托育机构,须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和量化等级评定自查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托育机构的申报材料后,提请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2.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申请,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等级评定专家组,依据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估工作,评定结果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报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3.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其托班等级参照该普惠性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市示范级、省一级和省示范级普惠性幼儿园的托班统一认定为市示范级普惠性托班。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各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2)办托等级评估达到市三级托育机构及以上;
(3)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各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4)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5)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五险”。
2.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三亚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2)托育机构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3)三亚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4)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费收费凭证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6)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3.各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普惠性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各区现有认定有效期内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不需要重复认定,可按原来评定结果予以财政补助。新申请设置的民办托育机构,在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经托育机构等级评估认定后,于第二年起可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托育费收费
第十三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每天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一级托育机构(包含市示范级)乳儿班每人每月保育费不超过3000元,托小班、托大班每人每月不超过2700元;二级托育机构乳儿班每人每月不超过2600元,托小班、托大班每人每月不超过2300元;三级托育机构乳儿班每人每月不超过2300元,托小班、托大班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半日托(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4小时)每人每月保育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当天累计收费额不超过日标准);计时托托育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折算到日的15%(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当天累计收费额不超过日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收取保育费应当出具收费凭证,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在园所公布。
第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参照《
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并结合当地上一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依托市场实施动态调整,接受政府指导。
第十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不含公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补政策
第十六条 建立差别化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补助拨款制度,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等级分类补助,鼓励普惠性托育机构提升等级等次,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充分体现财政资金与事业发展目标和办园水平质量相适应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十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并根据托育机构等级评定拨付的资金。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分三年发放,申请当年发放40%,次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前,托育机构减少核准补助普惠托位的,未发放的补助经费按照减少的普惠托位比例相应核减。拨付标准为: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托育机构等级定额补助标准×总托位数。等级定额补助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