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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住建规〔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城建业务工作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

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货币补贴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发放业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核拨等工作,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拨付货币补贴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货币补贴金额是指,政府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月发放的货币补贴金额。

货币补贴金额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等确定。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第五条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家庭和个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和个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自建、析产等方式获得的住房建筑面积的总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顺序认定: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网上签约的,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网上签约记录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网上签约手续的,以买卖合同记录的建筑面积认定;

(四)自建私有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按照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建筑面积认定;

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和个人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除以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数量总和得到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货币补贴人数是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中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时,按本细则规定计算保障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金额,并通知保障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金额和计发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  货币补贴自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保障资格次月起计发。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核准保障资格次月起,每月20日前录入当月货币补贴发放数据,并通过银行于每月30日前将补贴金额拨付到保障家庭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货币补贴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定期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货币补贴资金用款计划。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用款计划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款计划核准,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支付和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对保障家庭和个人领取货币补贴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保障家庭和个人,取消保障家庭和个人的保障资格,停发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  保障家庭和个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或者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货币补贴金额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申报家庭状况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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