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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字〔1995〕1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24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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