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财会〔2019〕23号
,以下简称10号准则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 财会〔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及其应用指南。
》(财政部令第81号)施行后废止】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对于建设年代久远(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已不可考的水利基础设施,在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后经过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以按照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