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实物配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是市住建局下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签订租赁合同及后续运营等工作。
第四条 已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五条 入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确定,因批量审核在相同时间核准保障资格的,按资格编号顺序确定。确定入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配租原则
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1.孤寡老人;
2.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4.获得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5.获得无偿献血荣誉卡未满三年的获奖者,或获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
6.其他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在选房报名时间截止前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优先配租家庭,该部分家庭按照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进行排序。
(二)同年度优先排序原则
在同年度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中,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优先于其他类别家庭进行排序。
(三)延后排序原则
保障家庭入围选房但未选房累计2次及以上的,再次报名选房时,其排序在所有报名选房家庭之后。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保障家庭为优先配租家庭,优先配租家庭数占项目可选房源数的比例不超过50%。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优先配租家庭数小于项目可选房源数50%的,优先配租家庭直接获得入围选房,剩余的房源全部作为非优先配租家庭的可选房源;
(二)优先配租家庭数大于项目可选房源数50%的,只有排序在可选房源数50%范围之内的优先配租家庭可直接获得入围选房,超出可选房源数50%范围以外的优先配租家庭应与报名的其他家庭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排序,确定剩余可选房源的入围选房名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可以给予定向配租:
(一)承租的直管公房已经列入被征收范围需拆迁安置或者被鉴定为危房需腾空的承租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经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二)自有住房已经列入被征收范围的被征收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经城区政府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三)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住房困难职工,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经其所在单位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本市重点扶持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经其所在单位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五)家庭保障人口中有3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经保障家庭主申请人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第八条 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二、三级下肢残疾之一、身患重大疾病或精神疾病、65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可以申请楼层照顾。楼层照顾限定在第一、二层,当可供选择的第一、二层房源不能满足对楼层照顾需求时,可将第三层列入楼层照顾范围。事先未申请或选房时明确表示放弃抽选限定楼层的,按一般需求家庭进行选房。
第九条 申请优先配租、楼层照顾的保障家庭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的,不得参与本次选房,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内不得享受优先实物配租;已获得实物配租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一户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标准按申请配租时的保障人口确定:
(一)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1人的,可申请配租单间配套户型;
(二)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2人的,可申请配租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三)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配租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配租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四)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请配租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可供应房源相对充足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物配租户型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不含定向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