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由蒙启华副局长为组长,以所得税处、征管处、计算机中心、办公室、计统处、财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所得税处负责及时转发总局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业务人员培训以及反馈情况等工作;征管处负责协调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申报表印制发放工作以及12366热线服务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纳税申报表网上下载、网上申报以及广西地税征管系统征收等技术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和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计统处负责研究协调税款征补退抵工作;财务处负责及时解决有关工作经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的征管现状和信息化建设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抓紧抓实内部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最短时间内在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学习《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配套文件,领会《办法》的具体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准备。重点强化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准确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
五、各市要根据《广西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体系》(桂地税发〔2006〕9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统一和规范各种申报方式包括网络申报、邮寄申报、邮件申报、电话申报、窗口申报、代理申报等的受理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的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告,切实方便纳税人。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抓紧印制纳税申报表,做好纳税申报表的领取、发放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以及便于纳税人领取的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同时,向社会公告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下载方法等。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25日前完成。
七、采取强大宣传攻势,力争深入人心。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附后),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本地区各种媒体进行刊播;二是通过短信提示、滚动信息、公益广告等反复提醒纳税人;三是印制宣传小册子向社会广泛告知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事项,包括需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申报内容、申报方法、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地点、法律责任、受理流程、征补退抵税工作流程、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及下载方法等;四是通过扣缴义务人向重点纳税人分发宣传资料开展重点宣传动员。此项工作要求马上着手进行,直至明年3月底暂告一个阶段。
八、切实做好纳税申报表的接收工作和征、补、退、抵税的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快速接收、初审纳税申报表;二是在接收纳税申报表后尽快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及时办理征补退抵税。
九、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纳税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征补退抵税的后续管理。
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从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4月15日,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半月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工作简报。简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自行申报收入额、征补退抵税额(具体表格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2号附表)。简报具体上报时间为每月的13日、29日。2007年4月15日上报工作总结。不按要求上报的一律通报批评,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同志在贯彻《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会议上的讲话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五、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
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
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
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
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八、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九、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十一、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十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
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四、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五、《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你所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七、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八、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九、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三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明年申报期顺利开展这项工作呢?
答: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二)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三)税务机关将在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
(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税务机关要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的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要运用邮寄申报,等等。
(六)税务机关要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附件2
高度重视 周密部署全力以赴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同志在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会议上的讲话(根据记录整理)
同志们:
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设定了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充分发挥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上简称《自行申报办法》),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一个十分重要的配套文件,也是建立健全我国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今天,我们召开全国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会议,是为了统一思想,提高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研究部署《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自行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
作为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自行申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如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多次指示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以往大部分纳税人不申报收入,由税务机关“大海捞针”地寻找高收入者的税源管理模式,无法保证
个人所得税有效调节高收入。而《自行申报办法》的实施,规定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进行收入申报,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将来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通过加强税源管理查找高收入者,这样就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落实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