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管理,根据《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申请租金核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是市住建局下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租金核减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租金核减受理、初审及组织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家庭,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均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50%:
(一)属于孤寡老人、伤残军人、军烈属的;
(二)承租人或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
(三)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
(四)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五)属于县、区扶贫部门认定的本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六)在提出租金核减当月前12个月内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七)本市城区环卫部门认定的环卫工人;
(八)获得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已按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类别享受租金优惠的除外)。
若同时符合前款第(一)和第(四)项或第(二)和(四)项情形的,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99%,但核减后的月租金最低应不少于1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租金核减申请:
(一)保障资格被取消的;
(二)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的;
(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租金核减期限自受理申请的次月起计算,核减期限为12个月,剩余租赁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剩余的租赁期限作为核减期限。租金核减期限届满后恢复合同约定租金。
第七条 承租人申请核减租金时,应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以孤寡老人、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等为由申请的,应提供相应证件进行核验;
(二)以重大疾病为由申请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并提供相应身份证件进行现场核验。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予以受理。以第四条第(四)、(五)、(六)、(七)、(八)项为由申请的,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
第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需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的,核实时间不计入初审期限。
初审合格的,运营管理单位将申请核减租金的房屋坐落、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名单(不含未成年人)、核减理由、原租金、核减后租金等基本情况在承租人所在小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核实材料报管理机构。初审不合格或异议成立的,运营管理单位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运营管理单位。审核通过的,运营管理单位调整租金并通知承租人;审核不通过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