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财关税〔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21〕23号)和《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关税〔202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