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南住建规〔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南宁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 (
财综〔2019〕2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9〕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并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规模、实施主体、主管部门、设立年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及绩效监管工作:
(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进行审核;
(二)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
(三)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
(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和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六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计划,组织指导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项目跟踪检查、监督考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
(二)编制和发布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负责组织盘活、培育市场主体类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三)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负责房源筹集、平台建设、网签备案等工作,做好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
(四)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登记建档、动态监管和组织绩效评价,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五)配合市财政局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组织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支持范围,组织企业(单位)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范围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
(一)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报市住建局汇总,由市住建局商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受理辖区内项目新建、改建项目的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
(三)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辖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辖区项目进行登记建档、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并报送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支持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类项目:对新建项目、改建项目和盘活存量住房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扶持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示范性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资金补助,包括网签备案、示范企业、贷款贴息等。
(三)支持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对我市各级政府部门、组织落实住房租赁管理责任,完善租赁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租赁发展机制,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要求,如开展人房共管,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市场租金监测分析、行业信用管理评价等方面的相关支出、人员培训、以及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完善住房租赁发展政策体系。对研究出台促进住房租赁发展的支持政策,开展住房租赁市场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宣传住房租赁政策,提高租赁公共服务水平等给予资金支持,为构建有利于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五)支持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完善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租赁平台”)。包括住房租赁相关信息采集、建立全域全量房源基础数据库、全域全量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租赁市场监管、监测分析、企业经营监管、公众服务、资金监管、专项补助资金监管等功能完善及相关的管理服务信息化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以上支持补助范围所对应的工作时间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
第九条 补助对象
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的补助对象为符合补助条件的业主单位或投资建设单位。其中配建移交租赁住房项目的补助对象为移交后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指定的承接单位。
盘活存量住房项目和培育市场主体项目的补助对象为符合补助条件的业主单位、运营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补助对象为培育发展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实施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关政府部门及服务供应单位。
完善住房租赁发展政策体系的补助对象为组织开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研究的各级政府部门,以及负责向政府部门提供住房租金指导价格评估、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
政府租赁平台建设的补助对象为组织建设平台的各级政府部门、开发维护机构及为平台提供租赁信息的机构。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企业、机构及项目,不得予以补助:
(一)租赁房源未录入政府租赁平台或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二)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或引起群体性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和机构;
(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和执行持续运营条件的(如:须符合最低运营期限要求、不以租代售、承诺试点期内租金涨幅不超过南宁市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等);
(四)短期租赁住房(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五)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
(六)单套整体出租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或年租金涨幅超过南宁市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或签约租金比同时期同地段租金参考价高50%的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第四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
(一)租赁住房筹集建设
1.租赁住房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或可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补助资金在项目取得补助资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受补主体按约定的比例分次提取,其中:开工阶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提取70%,竣工交付并纳入政府租赁平台管理后,剩余30%分三年按2:2:1比例提取。
2.存量国有土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取得补助资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受补主体按约定的比例分次提取,其中:开工阶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提取50%,竣工交付并纳入政府租赁平台管理后,剩余50%分三年按2:2:1比例提取。
3.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取得补助资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受补主体按约定的比例分次提取,其中:开工阶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提取50%,竣工交付并纳入政府租赁平台管理后,剩余50%分十年按平均比例提取。
1-3点规定的集中新建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同一项目不能同时享受项目资本金补助和建设成本补助。
4.购买商品住房筹集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取得补助资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受补主体按约定的比例分次提取,其中:受补主体签订购房合同后可提取70%,剩余30%在项目达到入住条件并纳入政府租赁平台管理后分三年按2:2:1比例提取。
5.集中式厂房(仓库)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集中式商办改租等非住宅用房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闲置毛坯房屋等改造租赁住房项目,根据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取得补助资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受补主体按约定的比例分次提取,其中:开工阶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提取50%,竣工交付并纳入政府租赁平台管理后,剩余50%分三年按2:2:1比例提取。
6.盘活存量住房项目中,自持住房项目和托管项目根据租赁住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00元/平方米,在达到入住条件并纳入政府租赁平台管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取得补助资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受补主体按约定的比例分次提取,其中:资金拨付后提取50%,剩余50%在6个月后提取。相同房源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从试点期开始至“非改租”政策实施前在建的非住宅用房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期竣工的竞配产权移交住房改造租赁住房项目参照第6点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助,相同房源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二)培育市场主体
1.试点期间对运营达到一定规模、经营服务规范、服务品质较高、租金涨幅控制合理且配合政府监管的专业化机构进行综合评定,通过评审入选示范性企业后予以奖励,每个试点年度用于评选奖励的总金额为500万元。参与评审的企业须在政府租赁平台完成登记,并实现运营房源、租赁合同与平台的全面对接。企业下属有多家子公司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可以母公司名义申报,如各子公司分别申报补助的,母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2.将居间代理、托管或自管房源的基础信息按要求完整准确录入政府租赁平台并发布的,按每套(间)50元给予补助;在政府租赁平台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按每套(间)50元给予补助。同时完成房源信息发布和合同网签备案的,可同时获得相应补助。平台发布、租赁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可跨年计算),每套(间)房源一年内只补贴一次,且合同期内不得重复享受补助。原则上申请主体申报房源应不低于50套(间)。已获得本文第十一(一)点筹集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3.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三方房源信息发布平台运营机构等申请主体按要求将自有平台与政府租赁平台联网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取得补助资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补助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受补主体按约定的比例分次提取,其中:资金拨付后提取50%,剩余50%在12个月后分两年按1:1比例提取。
4.住房租赁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新建、改建、装修、收储、出租等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在政府租赁平台录入达房源50套(间)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的,按上述贷款金额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上限,对其年度实际发生的商业贷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0%贴息。已获得本文第十一(一)点筹集建设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三)体制机制完善、住房租赁发展政策体系完善、政府租赁平台建设,由市住建局或各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并实行补助资金总量控制机制。专项资金发放工作按项目批复时间分批次进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申请主体按照“谁投资运营谁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可向市住建局申请项目储备。市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且在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后方可进行项目资金补助申报与评审。项目评审资格条件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开展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送等工作。
(一)新建、改建房源筹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所属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受理。
1.申报。申请主体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写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初审。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报材料和主体资格审核,按材料审查、实地查验、整理建档的流程进行初审。实地查验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市住建局统一招标)完成。
3.联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联审,分别对每个项目逐一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审意见。
4.公示。通过联审的项目,由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申报企业及项目名称、补贴类型和金额、补助金额、项目地址、工程进度等相关信息在其官方网站、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和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复议。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违规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审定。公示无异议和复议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市住建局备案。
6.补助。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资金拨付。对年度净结余的试点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后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补助范围内的项目。
(二)盘活存量住房项目、培育市场主体项目等由市住建局受理。
1.申报。申请主体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写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初审。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报材料和主体资格审核,按材料比对、实地查验、整理建档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