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规〔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政府专项建设基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和国债转贷资金;

(四)上级部门补助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国家和自治区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规范管理、综合平衡。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推动实施。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



第二章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以内的资金由业主自行筹措解决。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开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一)国家、自治区、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规范、标准调整、更新,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变更设计文件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地形地貌等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因建设期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需要调整批复概算的;

(五)市委、市政府会议或采取会批、会签方式同意调整建设方案、调整批复概算的。

第十二条  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第十三条  装修装饰、设备购置、信息化、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或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上级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三章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建设阶段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专家论证制度,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紧迫性、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

对拟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当保障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申请,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可行的资金来源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三)预备项目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要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做好下达年度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年度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性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年度计划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8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实施。



第四章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投资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具有相应资质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评审。

按照规定应当编制初步设计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前,市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且不得开工建设。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期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变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制条件的,由市政府按规定明确项目建设管理主体。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模式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全过程咨询单位或代建单位。

项目单位应当与全过程咨询单位或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主体,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